東森新聞記者俞子堯、孫宗榮、陳怡芸/台北報導

最近天氣忽冷忽熱,但超商的霜淇淋卻沒受到影響,天天都熱賣,從牛奶口味到巧克力,都很受歡迎,尤其情人節推出的草莓霜淇淋,才開賣就到處缺貨,不少人跑了好多家店都買不到,大嘆連吃個霜淇淋都要靠「緣份」。

「沒有了,剩原味的。」店員說。
「不是到27日嗎?」顧客問。
「缺貨啊!」店員說。

以上是超商店員和顧客的真實對話,全家便利商店最夯的草莓霜淇淋沒有了,吃不到有夠捶心肝,這帶著淡淡桃紅色的霜淇淋,魅力大得太誇張。

「沒有了,草莓沒有了。」店員說。
「剛剛不是還有?」顧客問。
「原料沒了。」店員說。

明明前一個客人還有得買,才晚個幾步,有錢買、無得買,店員趕緊貼出公告,不是不賣,是已經賣光光了。

一名顧客說,「有緣啦,有緣就吃得到,沒有緣份!」連吃支霜淇淋也要靠「緣份」,真的很誇張,有些店面才早上11點,就已經賣到沒有原料,運氣好的顧客買到了,忍不住就在店裡舔了起來,結果買冰的人多,店裡大排長龍,其他不是買冰的人想結個帳,就得跟著慢慢排隊,甚至傳出竹科一家店因為太多人買了冰,就在店裡吃,影響其他客人進出,逼得店員只好使出逐客令。

全家的草莓口味賣到缺,7-ELEVEN推出的北海道牛奶霜淇淋一樣超熱賣,雖然天氣冷到皮皮剉,但冬天吃冰成了新風潮,難怪機器再怎麼趕,原料拚命追加,還是趕不上客人買的速度。



原文網址: 吃超商霜淇淋都靠緣份? 反應太熱大缺貨 | ETtoday消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20/327127.htm#ixzz2uBy72m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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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
以前
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
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勞動部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二、 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三、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3.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4.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四、 給付之核發
  1. 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 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又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則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本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五、 注意事項
  1. 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2. 老年給付申請書「離職退保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
  3. 被保險人已退保者,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
  4. 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6. 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本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在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7.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8. 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9. 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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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上漲,財政部於102年12月31日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扣除額調整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一)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二)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二、扣除額:
(一)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提醒您!遺產稅免稅額及贈與稅免稅額尚無變動,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兩者稅率皆維持單一稅率10﹪。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更新日期: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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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收取價款多達3千餘萬元,可是,其繼承人卻申報王先生遺留存款僅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價款資金去向,發現王先生在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壽險,王先生雖然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卻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給付,反而是王先生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要保人(王先生)的遺產,該局最後按王先生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56

彙總編號:10211-1503

 


更新日期: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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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楊小姐來電詢問,名下財產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贈與其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惟因楊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故應課徵贈與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符合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市政府工務局)所出具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加註編訂日期),以供審核|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課課長黃國芬;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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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該分局指出,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受贈之農地回贈,如經查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予列管。

該分局呼籲,前開受贈人將農地回贈原贈與人之案件,日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移轉他人而收取交易價金,若交易價金之運用涉及贈與情事,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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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贈與人捐贈財產給符合上述規定的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如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該財產若為免辦理產權登記者,如現金,贈與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於受贈後,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將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受罰。
為避免爭議,該分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贈與人若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取得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顏課長秀玲
聯絡電話:05-2282233#100

 


更新日期: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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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稱他人,並非僅限定未成年人,泛指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包含營利事業)。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1年度分別贈與未成年孫子及己成年之兒子各200萬元,經受贈人接受,即已構成贈與行為,應以400萬元核課贈與稅。
  該分局再次重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指每一贈與人,並不是每個受贈人得扣除22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 100

 

 


更新日期: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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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年底總是婚嫁喜事多,南區國稅局表示,準新人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各自贈與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將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除每年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再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也免課贈與稅。例如A君的女兒B君於今(102)年12月間登記結婚,因A君及其配偶今年皆尚未有贈與行為,可於女兒B君婚嫁時各自贈與其320萬,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為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故準新人的父母於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潘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10

彙總編號:10211-1002

 


更新日期: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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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女兒乙君,因屬財產移轉,該局乃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甲君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乙君已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39

彙總編號:10301-1204

 


更新日期: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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