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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贈與人捐贈財產給符合上述規定的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如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該財產若為免辦理產權登記者,如現金,贈與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於受贈後,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將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受罰。
為避免爭議,該分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贈與人若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取得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顏課長秀玲
聯絡電話:05-2282233#100

 


更新日期: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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