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稱他人,並非僅限定未成年人,泛指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包含營利事業)。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1年度分別贈與未成年孫子及己成年之兒子各200萬元,經受贈人接受,即已構成贈與行為,應以400萬元核課贈與稅。
  該分局再次重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指每一贈與人,並不是每個受贈人得扣除22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 100

 

 


更新日期:2014/01/0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阿水伯手工包子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