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該分局指出,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受贈之農地回贈,如經查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予列管。

該分局呼籲,前開受贈人將農地回贈原贈與人之案件,日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移轉他人而收取交易價金,若交易價金之運用涉及贈與情事,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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