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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楊小姐來電詢問,名下財產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贈與其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惟因楊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故應課徵贈與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符合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市政府工務局)所出具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加註編訂日期),以供審核|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課課長黃國芬;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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