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位梁女士,與在香港的兒子簽訂信託契約,匯款到香港帳戶進行投資,國稅局認定梁女涉及贈與而引起訴訟,雖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判決梁母勝訴,但國稅局重核時僅減罰120萬,惟持續向梁女追繳本稅及罰鍰,梁女3度打官司,法院日前判決梁女敗訴。

 香港期貨界著名交易員王章佑,其母梁氏在94年及95年間,從台灣匯款到香港某銀行母子設立的聯名帳戶,計94年新台幣2,239萬元,95年1億6,874萬元。

 台北國稅局發現後認定,母子涉有「以自有資金贈與其子」情事,且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因而核定梁女94年度應納贈與稅額3,768萬元;95年度應納稅額3,034萬元,並分別處所核定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易言之,梁女這兩年度連補帶罰要課1億3,604萬元稅款與罰鍰。

 梁女不服氣,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將罰鍰部分撤銷,囑咐國稅局另為處分,其餘訴願(即贈與稅本稅部分)駁回。

 梁女就贈與稅本稅部分打起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補徵贈與稅本稅部分均撤銷。

 梁女看似已打贏了官司,不料國稅局隨後就罰鍰部分依訴願撤銷意旨重新做復查決定,卻仍維持原核定。

 梁女不服,又提起訴願,遭財政部訴願會駁回,梁女再打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

 梁女看起來二度打贏官司,豈料國稅局101年10月間再度重核復查決定,只追減94年度罰鍰68萬元,及95年度罰鍰57萬元,梁氏為此3度打官司。

 這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卻是,梁女有部分金額應認屬贈與行為,因此駁回訴訟,但本件仍可上訴。

 這件贈與稅事件的訴訟歷程,正可證明與國稅局打官司,即使打贏了官司,不代表國稅局重核時,會完全按納稅人所申報內容課稅,而行政法院的判決,最終只能撤銷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卻令國稅局重新作處分的作法,形同是「判而不定」,無法止紛息訟,為人詬病。

日期:201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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